|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 2024 23:19:38 GMT -7
无法形成一系列证据来推翻无罪原则并使案件走向定罪。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美洲人权体系通过一系列先例制定了明确的标准来克服这一障碍,从而使性暴力案件的刑事调查程序进程取得进展。此外,这些准则已纳入 CSJN 的判例中;所以这些是操作规则。 本文的目的是介绍这些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某些步骤来考虑正确评估这些案件中的证言证据。我只会提及成年人的陈述,因为作为受害证人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情况所代表的类别意味着超出了本工作范围的方法,尽管这里提出的评估指南也可以适用于这些情况。 II.- 关于性暴力案件中证词证据的国际判例 在美洲体系中,与性暴力相关的证据要求在卡斯特罗刑事案件中留下了重要印记。 秘鲁[1]。在那里,为了证明性侵犯,美洲法院特别重视受害者的证词;证明他符合必要且充分的资格。然而,为了避免混淆,不可避免地要对该标准进行一些澄清。 原则上,该案件的事件也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造成了几名受害者的死亡和酷刑,法院本身将其归类为危害人类罪[2],因为这些事件是国家特工针对平民所犯的。据此,法院就证据评估指出: 法院表示,关于证据的接收和评估,法院所遵循的程序并不需要遵守与内部司法程序相同的手续,并且在将某些要素纳入证据体系时必须特别注意视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并牢记尊重法律确定性和各方程序平衡所施加的限制。此外,法院考虑到国际判例在考虑国际法院有权根据合理批评的规则来鉴赏和评估证据时,并未对证明失败所需的证据数量采取严格的规定。 这一标准适用于国际人权法院,国际人权法院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根据逻辑规则并根据经验评估向其提交的有关事实的证据。[3] 尽管有这些澄清,但该裁决的相关之处在于,它是第一个开始权衡受害者关于所遭受的性暴力的陈述的裁决,在此之前,这一裁决一直受到强烈质疑。具体来说,几年前,法院在 Loayza Tamayo 诉 J. 案中对性暴力的认定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秘鲁[4]因为,尽管委员会在其申诉中声称受害人在拘留期间遭受了强奸,但法院认为“在分析档案后,鉴于事实的性质,它无法给予已被证明。” [5] 卡斯特罗刑事标准后来在伊内斯·费尔南德斯·奥尔特加[6]和罗森多·坎图[7]案件中得到深化,这两起案件都是针对墨西哥的。
|
|